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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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银河国际在线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来源: 编辑: 访问次数:发布时间:2009-0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办学思想,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的客观与公正,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颁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申诉,特指学生对学校所作出的关于本人学籍方面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申诉要坚持严肃、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要坚持重视证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职能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须在接到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住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准确日期。

第九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和第八条的学生申诉,学校予以受理;符合第五条但不符合第八条的学生申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后予以受理,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申诉者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期间,学校的原处理、处分决定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即要启动申诉处理程序。从决定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部(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吸收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

与申诉人有私人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项时,可先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学生申诉的理由,对处理、处分学生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查。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经复查,认为学生的申诉有理由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撤消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依据和意见,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确认后,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名义告知申诉人,并以学校名义发布。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成立的,应当形成书面复查意见,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的调查,包括对申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所进行的书面调查、口头询问和查看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学校制定的处理、处分学生的有关规定,对原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复议,并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的:

1、对原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作出变更决定,告知申诉人并以学校名义发布,此变更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2、对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处分决定提出变更建议,报学校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院长会议的最终决议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程序》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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