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1〕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程序
(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列入年度预算(或落实采购经费)的采购项目,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4556银河国际在线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中应包括单一来源采购唯一性及价格合理性情况说明。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4556银河国际在线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2),组织不少于三名行业内技术专家论证。其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项目,组织论证会议时,可邀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参加。
(四)单一来源论证意见公示
论证完毕,项目主管部门将有关论证材料送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
2.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规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未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审核后可以不进行公示。
(五)履行采购立项审批程序
公示期满未受到质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等单位协商后,项目主管部门登录校内OA招标采购流程进行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
其中预算金额在省财政厅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的采购权限,采购牵头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谈判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在省财政厅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省财政厅并按审批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补充论证和答疑,经过相关专家论证后认为疑义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疑义不成立的,将公示情况随同申报材料一并存档。
第五条 变更采购方式
因招标采购失败,由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拟变为单一来源方式,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整理以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商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并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一)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理由,采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无供应商质疑或者有质疑但已处理的说明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556银河国际在线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附件1:单一来源申请表.doc
附件2:专家论证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