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展示我校学子风采,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激发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大学生中树立文明大学生标兵,进一步推动全校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二)、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班级、团支部建设中率先垂范,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过较大贡献;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在校级以上活动中获奖;
(三)、 学习刻苦,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前30%。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助、希望工程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有见义勇为行为,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第六条 “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评选程序:
1、“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的评选应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进行,各院部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初评人选的产生可通过班级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进行。
3、院部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通过评议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4、提交相关事迹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后提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第七条 院部推荐办法
院部按照学生总数5‰比例推荐“百名文明学生”并上报事迹材料。另外,按照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学生数不足1000人的依1000人计,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的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推荐各院部“十大文明标兵”人选,学校将组成评审组对各院部上报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人员,并对“百名文明学生”予以表彰;对“十大文明标兵”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百名文明学生”、“十大文明标兵”的评选活动应与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成人成才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评选的意义,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条件,宁缺勿滥。
第九条 学校将对“十大文明标兵”、“百名文明学生”予以表彰,各院部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告会、报纸、橱窗、主体班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以激励全校学生奋发努力,争创一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